(2013)倴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赵泽华与杜丽丽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泽华,杜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倴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赵泽华,男,2003年4月26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赵安英,男,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杜丽丽,女,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赵泽华申请执行杜丽丽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法定代理赵安英与被执行人杜丽丽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执行费用已上缴,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倴民初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志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