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荔港南湾分公司、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建军,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荔港南湾分公司,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9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建军,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荔港南湾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林绚瑜,该分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汤沛华,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建军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荔港南湾分公司、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建军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表是伪造的。(二)被申请人工资表里的加班补贴不是真正的加班费。(三)工资表在制作时使用了手法,误导法院。(四)法院对经济补偿金的判决同案不同判,对再审申请人不公平。(五)作为计算加班费的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出具的工资是伪造的,再审申请人自制的2004年至2011年的工资表清楚地表明延时加班的加班费和休息日加班费都没有发放,节日加班费发了小部分。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的规定,本院仅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进行审查。李建军申请再审时提出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请求,对照其在一、二审提出的诉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二审法院以李建军在二审审理期间,既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为由,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对李建军的上诉请求不予以确认并无不当。李建军自制的工资表在被申请人不予认可,且又无其他旁证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本院综合全案,对此不予认定。没有证据表明李建军提交的新材料符合相关法律对新证据的要求,且亦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的结果,故本院不予调处。综上,再审申请人李建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建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庄幼英代理审判员 杨 洪代理审判员 廖云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慧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