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王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东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山东省东阿县刘集镇大赵村,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东阿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继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6日,东阿县刘集镇薇薇新娘影楼在中国农业银行东阿县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账号为15-836100460045691,并就银联卡特约商户入网签订协议。2009年3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王某多次利用东阿县刘集镇薇薇新娘影楼店内的销售点终端机具(P0S机)以虚假消费的方式帮助信用卡持卡人崔某、刘某等人套取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累计145万余元,非法获利7000余元。案发后,P0S机被扣押,被告人王某退缴非法所得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退赃证明、开户许可证、银联卡特约商户入网协议书、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查询清单、现金管理收费凭证、综合应用系统后续查询等书证,P0S机等物证,证人崔某、臧某、刘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且没有造成金融机构资金逾期归还及其他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扣押的P0S机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艳丽审 判 员 麻荣俊代理审判员 田 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