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谢某某交通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33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15日被行政拘留,后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旭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6月14日20时20分,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无号牌)途经东莞市大岭山镇新塘村新塘新路138号对出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汪某甲(殁年48岁)发生碰撞,造成汪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谢某某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鉴定,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30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汪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谢某某已赔偿汪某甲的家属199713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汪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材料,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驾驶人信息,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公证书,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还考虑到被告人谢某某已经赔偿了死者家属并获得谅解,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回归社会服刑不至于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年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邝中允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