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锡商终字第0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1-30

案件名称

东方电气集团(宜兴)迈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方电气集团(宜兴)迈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商终字第0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电气集团(宜兴)迈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文庄路。法定代表人张继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荣、杨玲君,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C座,组织机构代码13476258-8。法定代表人高海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伟,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东方电气集团(宜兴)迈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商初字第0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蔡利娜代理审判员  杜志军代理审判员  薛 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