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麻某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麻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134号罪犯麻某。陕西省镇巴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5日作出(2006)镇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麻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0年8月1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西监刑执字第17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6年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余刑执行至2016年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人管教所于2013年9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麻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4次,并获得所劳动积极二次。本院认为,罪犯麻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麻某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4年2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炎审判员 刘 钢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