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知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知初字第33号原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利。委托代理人:李进仓。委托代理人:滕力。被告: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利。委托代理人:阮海蕾、姚钰。原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进仓、滕力,被告委托代理人阮海蕾、姚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经过合法授权,原告依法享有对《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的数字化产品和电子报刊通过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在全球范围内的发行和销售许可、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经公证证实,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公司官方网站上宣传并发售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其行为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网络传播《人民日报》及《人民日报海外版》数字化产品和电子报刊;2、向原告公开赔礼致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4、承担本案律师费、调查取证、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及本案诉讼费共计人民币50000元。审理中,原告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中关于立即停止网络传播上述两报纸数字化产品的请求,并进一步明确其就《人民日报》第2009年1月1日、2009年4月17日、2009年7月15日、2010年1月1日、2010年5月21日、2010年7月20日、2011年1月1日、2011年4月6日、2011年8月5日、2012年1月1日、2012年8月17日、2012年9月25日、2012年12月20日共13期报纸计22个版面及《人民日报海外版》第2006年4月1日、2006年11月10日、2007年6月8日、2008年9月25日、2009年5月12日、2010年11月23日、2011年2月2日、2012年3月16日、2012年12月20日共9期报纸计19个版面主张汇编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辩称:一、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并未取得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民日报社对原告的《授权书》中授权对象为“大报作品”(即《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上刊载的各篇独立作品),不是作为汇编作品的《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授权权利为发行和销售权而非信息网络传播权;各篇独立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各作品署名作者,并非人民日报社,原告应在取得各作者授权后以不同的作品分案起诉。二、被告是提供搜索、链接等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接获诉讼通知后,已全部停止涉案数据库的运营,应当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涉案数据库尚属测试试用阶段,传播范围小,获利微薄,且已全面关停;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缺乏证据支持。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人民日报社《授权书》。2、人民日报社与人民网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相互许可协议》。证据1、2,证明原告享有《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的数字化产品和电子报刊通过互联网和移动通讯在全球范围内发行和销售的独占使用许可权,独占使用人民日报作品通过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在独占使用范围内的维权权利。3、2012年12月25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截屏(打印件)。4、被告的工商档案。证据3、4,证明被告主体情况。5、(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386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官网“www.aheading.com”中存在销售《人民日报》电子版本的宣传信息。6、(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387号公证书。7、(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4606号公证书。证据6、7,证明被告存在销售《人民日报》电子版本的侵权事实。8、被告与北京今朝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墨香华文数字报纸搜索平台服务合同》。9、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据8、9,证明被告向北京今朝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出售《人民日报》及《人民日报海外版》电子报刊的事实。10、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明“人民网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工商变更为“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11、发票。12、《委托代理合同》。证据11、12,证明原告维权行为发生的实际费用。13、住宿费用凭证和交通费用凭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维权诉讼中所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用。被告当庭提交付费网站网页截屏一份(打印件),证明原告官网中《人民日报》数字报纸订阅价每年人民币198元。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人民日报社对原告的授权系针对“大报作品”即刊载在《人民日报》上的独立作品,并非《人民日报》整体;证据3、4、10,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被告网站的宣传不代表被告实际实施了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公证书上的账号是被告免费向高校图书馆提供并仅供图书馆使用,并非非法销售;证据7,真实性有异议,公证书没有进行网络清洁性检查,且仅截取了报纸的部分日期和部分版面进行公证;证据8、9,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被告仅是网络服务的提供商,不是网络内容的提供商;证据11、1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原告未提供律师费付款凭证,不能证明已实际支付该款项,公证费的票据与公证日期、公证书号不一致;证据13,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不应纳入赔偿范围。原告对被告证据质证后认为,真实性不能确认,人民币198元是数字报的价格,数据库的价格是人民币78000元。经审查,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证据1、2、5、6,真实性、合法性可以确认,对原告据此是否有权主张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能否据此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详加阐述;证据3、4、10,被告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据7,被告虽对公证的清洁性检查环节提出异议,但由于该公证系在公证机构场所内使用该处电脑进行操作,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公证真实、合法、有效;证据8、9,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可以证明被告向案外公司提供墨香华文数字报纸搜索平台服务的具体内容及价格;证据11、12,其中2012年10月10日及2012年12月28日的两张公证费发票与公证日期不符,亦未载明公证书号,不予认定,其余票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3均为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证据为复印件,真实性不予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由人民日报社出版发行。2010年6月,人民日报社(甲方)与人民网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相互许可协议》一份,载明,“大报”指甲方对外发行的《人民日报》和《人民日报海外版》,包括增刊、补刊、特刊等;“大报作品”指在大报上刊载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全部及/或任何作品,以及选择或者编排前述作品及/或作品片段而形成的汇编作品,具体以大报上以往、现在和将来刊载的为准,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各种图形和图表、图片作品等。甲方在本协议项下许可乙方独占使用大报作品通过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期限为:在大报和子报刊持续刊发的时间范围内,甲方将持续向乙方许可大报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持续许可乙方使用大报作品和子报刊作品;许可使用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该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本次定价适用至2012年12月31日。本协议经双方各自履行所必须的内部决策程序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效力追溯自2010年1月1日。人民日报社及人民网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2010年7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国)登记内变字(2010)第711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人民网发展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2012年7月11日,人民日报社出具《授权书》一份,给予原告独占使用大报作品通过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使用许可,并授权原告在已取得独占使用许可范围内,对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发生的侵权行为,可以自行承担费用,以自己的名义自行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授权书效力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2年9月25日,原告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当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郜叶青在两名公证人员监督下,在该处的电脑上进行如下操作: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www.aheading.com,进入相应页面,页面上方显示“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次点击页面中“产品介绍”、“数字剪报系统”,出现描述如“前方公司累计全国500余种数字报刊近年全部文章版面信息,代理销售《人民日报》、《解放日报》、《杨浦时报》等三十余种国内主流报刊自创刊以来全部文章版面数据库……”同日,原告向该公证处申请另一项证据保全公证,在相同公证人员监督下,在该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如下操作: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lib.cnepaper.com并进入,页面显示“墨香华文数字报纸平台”,输入用户名及密码进行登录,显示页面中有“人民日报2012-09-25”、“人民日报海外版2012-09-25”图标,图标下均有“收藏”及“阅读”两个选项;点击进入“人民日报2012-09-25”,左侧显示当期报纸第1版整版页面,先后点击版面目录中“第16版:综合”、“第18版:国际”,可显示第16版、第18版整版页面;回到前述《人民日报》版面目录页,在页面右侧搜索栏依次搜索进入“2009年01月01日星期四出版”、“2010年01月01日星期五出版”、“2011年01月01日星期六出版”、“2012年01月01日星期日出版”、“2011年08月05日星期五出版”、“2010年07月20日星期二出版”、“2009年04月17日星期五出版”报刊页面,左侧均显示当期报纸第1版整版页面。以上版面由操作人员选取若干图文标题位置点击,均可相应显示图文全文。2012年12月2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郜叶青再次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当日,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在该处的电脑上进行如下操作:打开IE浏览器,输入地址“http://cnlib.cnepaper.com/bjjzzx/UserManage/UserLogin/Login.aspx”,进入“北京今朝在线报刊资源全媒体数据库系统”页面,输入用户名及密码进行登陆,显示页面为“北京今朝在线报刊资源全媒体数据库系统”系统菜单,页面有“人民日报2012-12-20”、“人民日报海外版2012-12-20”图标,图标下均有“收藏”及“阅读”两个选项;点击进入“人民日报2012-12-20”,左侧显示当期报纸第1版整版页面;在页面右侧搜索栏搜索进入“2009年01月01日星期四出版”报刊页面,左侧显示当期报纸第1版整版页面,点击版面目录中“第02版:要闻”,可显示第2版整版页面;在页面右侧搜索栏搜索进入“2009年07月15日星期三出版”报刊页面,左侧显示当期报纸第1版整版页面,点击版面目录中“第12版:社会”,可显示第12版整版页面;在页面右侧搜索栏搜索进入“2010年05月21日星期五出版”报刊页面,左侧显示当期报纸第1版整版页面,点击版面目录中“第21版:国际”,可显示第21版整版页面;在页面右侧搜索栏搜索进入“2011年04月06日星期三出版”报刊页面,左侧显示当期报纸第1版整版页面,点击版面目录中“第10版:经济”,可显示第10版整版页面;在页面右侧搜索栏搜索进入“2012年08月17日星期五出版”报刊页面,左侧显示当期报纸第1版整版页面,点击版面目录中“第20版:政治”,可显示第20版整版页面;在页面右侧搜索栏搜索进入“2012年12月20日星期四出版”报刊页面,左侧显示当期报纸第1版整版页面,点击版面目录中“第14版:观点”,可显示第14版整版页面;回到“北京今朝在线报刊资源全媒体数据库系统”系统菜单主页,点击进入“人民日报海外版2012-12-20”,左侧显示当期报纸第1版整版页面;在页面右侧搜索栏搜索进入“2006年04月01日星期六出版”《人民日报海外版》报刊页面,左侧显示当期报纸第1版整版页面,点击版面目录中“第02版:”,可显示第2版整版页面;在页面右侧搜索栏搜索进入“2006年11月10日星期五出版”报刊页面,左侧显示当期报纸第1版整版页面,点击版面目录中“第07版:”,可显示第7版整版页面;在页面右侧搜索栏搜索进入“2007年06月08日星期五出版”报刊页面,左侧显示当期报纸第1版整版页面,点击版面目录中“第12版:”,可显示第12版整版页面;在页面右侧搜索栏搜索进入“2008年09月25日星期四出版”报刊页面,左侧显示当期报纸第1版整版页面,点击版面目录中“第03版:要闻”,可显示第3版整版页面;在页面右侧搜索栏搜索进入“2009年05月12日星期二出版”报刊页面,左侧显示当期报纸第1版整版页面,点击版面目录中“第02版:神州速览”,可显示第2版整版页面;在页面右侧搜索栏搜索进入“2010年11月23日星期二出版”报刊页面,左侧显示当期报纸第1版整版页面,点击版面目录中“第07版:文化遗产”,可显示第7版整版页面;在页面右侧搜索栏搜索进入“2011年02月02日星期三出版”报刊页面,左侧显示当期报纸第1版整版页面,点击版面目录中“第04版:要闻”,可显示第4版整版页面;在页面右侧搜索栏搜索进入“2012年03月16日星期五出版”报刊页面,左侧显示当期报纸第1版整版页面,点击版面目录中“第16版:艺术部落”,可显示第16版整版页面;在页面右侧搜索栏搜索进入“2012年12月20日星期四出版”报刊页面,左侧显示当期报纸第1版整版页面,点击版面目录中“第07版:专版”,可显示第7版整版页面。以上版面由操作人员选取若干图文标题位置点击,均可相应显示图文全文。当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开具付款单位为原告的发票一张,项目为公证服务费,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原告以上公证共涉及《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22期计39个版面。庭审中,被告对该些版面与相应《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版面的同一性予以认可,并认可前述2012年12月20日所做公证中涉及的“北京今朝在线报刊资源全媒体数据库系统”内的数据均为被告提供。经查,案外公司北京今朝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曾于2012年12月10日与被告签订《墨香华文数字报纸搜索平台服务合同》,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向被告订购8份报纸(包含《人民日报》及《人民日报海外版》)的搜索平台服务,被告承诺服务系统保持所能搜索到的各类数字报纸信息、内容的及时、准确性并持续更新,服务期间自2012年12月5日至2013年12月4日。另查明,www.aheading.com系被告官方网站,墨香华文数字报纸平台是被告开发的报纸数据库。被告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7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36360元。再查明,原告就本案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在2012年12月25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该所于2013年1月10日向原告开具律师费发票一张,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确定及评析如下:一、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人民日报社作为《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的出版发行人,对大量文字、图片等作品进行选择、编排后形成报纸,该种选择或编排体现一定的独创性,故上述报纸均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人民日报社为该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2010年6月人民日报社与人民网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相互许可协议》中载明的定义,选择或者编排在《人民日报》和《人民日报海外版》上刊载的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及/或作品片段而形成的汇编作品(具体以上述报纸上以往、现在和将来刊载的为准,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各种图形和图表、图片作品等)属于大报作品,由于《人民日报》和《人民日报海外版》本身即为对刊载作品进行选择、编排而成的汇编作品,故应当属于协议约定的大报作品。在上述协议中,人民日报社将大报作品通过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人民网发展有限公司,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人民网发展有限公司可据此取得该两份报纸的相应权利,有权在授权有效期内就囊括“在大报和子报刊持续刊发的时间范围内……最长不得超过该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的报纸主张权利。由于本案所涉报纸均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人民网发展有限公司享有涉案报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民网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原告后,上述权利由原告继续享有,该权利经人民日报社于2012年7月11日出具的《授权书》再次确认。因此,原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有权主张涉案报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按照特定要求对内容进行选择或者对内容进行编排上,因此,在判断被控侵权物是否侵犯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时,应看被控侵权物是否使用了汇编作品的选择或者编排。本案中,被告对被控侵权的22期计39个版面与原告主张的《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相应版面的一致性并无异议。因此,在原告享有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间,被告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墨香华文数字报纸平台及向案外公司有偿提供的搜索数字平台中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阅读服务,应当认定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关于被告认为其系网络服务提供商、并不直接侵权的抗辩,其应就此进行举证。鉴于使用被告的墨香系统时,只需点击相应图标就能浏览被控侵权的报纸版面,并未显现搜索、链接到其他网站等情形,被告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本院对此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三、赔偿责任承担的方式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处理。被告侵犯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在审理中确认被告已在其官方网站上删除“代理销售《人民日报》……”等相关销售宣传信息,“墨香华文数字报纸平台”亦已无法登陆,在原告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目前仍在持续的情形下,可认定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再理涉。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致歉的诉讼请求,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一般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鉴于本案原告主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为一种著作财产权,其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将考虑:原告主张的是汇编作品,其保护范围仅为对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的影响力;被告侵权的故意、可证明的侵权持续时间、侵犯原告权利的作品数量、行为造成的后果;被告的规模、从被控侵权作品中直接获利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关于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考虑到原告为本案做了公证保全并已委托律师出庭,公证费与律师费部分有票据支持,交通住宿费为必然支出,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本院酌情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0元,由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312元;由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988元,该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给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红 萍代理审判员 吕 璐人民陪审员 申屠新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福 余赔偿数额确定标准:赔偿经济损失:22期*每期600元=13200元人民币。合理费用:律师费20000元(有票据)+公证费3100元(3个公证,其中2000元有票据)+住宿、交通等费用3700元=26800元人民币以上合计40000元人民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