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杏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梁寒砚与侯晓兵、焦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寒砚,侯晓兵,焦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杏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梁寒砚,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周晓青,山西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晓兵,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被告焦姣,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白高娥(系被告侯晓兵之母),无业,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寒砚与被告侯晓兵、焦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寒砚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寒砚以双方已达成还款意向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寒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梁寒砚负担。审 判 长 陈 娟人民陪审员 曹春梅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毛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