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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马怀利与淄博市张店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北马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怀利,淄博市张店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北马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99号原告:马怀利,男,1953年1月20日生,汉族。被告:淄博市张店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北马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苗丽霞,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广成,系本村委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怀利诉被告淄博市张店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北马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怀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元由原告马怀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丽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梦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