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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郭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郭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237号原告马某某,农民。被告郭某某,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久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