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淅法民二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9-06-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与武香芬、姚治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武香芬;姚治安;党勤;武国伟;全焕芬;武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淅法民二金初字第3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负责人王石峰,该银行行长。住所地淅川县人民路与东风路交叉口。委托代理人吕宦平,该支行职工。被告武香芬,女,汉族,生于1972年9月20日,住淅川县。被告姚治安,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日,住淅川县,系被告武香芬丈夫。被告党勤,女,汉族,生于1982年1月10日,住淅川县。被告武国伟,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25日,住淅川县,系被告党勤丈夫。被告全焕芬,女,汉族,生于1971年10月4日,住淅川县。被告武新芳,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10日,住淅川县,系被告全焕芬丈夫。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诉被告武香芬、姚治安、党勤、武国伟、全焕芬、武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曹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马华强、井金侠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长 曹 斐审判员 马华强审判员 井金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