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27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克明诉被告吴凤山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明,吴凤山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706号原告李克明,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李晓江,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被告吴凤山,男,年龄不详,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明诉被告吴凤山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克明于2013年10月12日以原、被告协议书中约定的标的物不存在,原告李克明需另行确认协议书效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克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克明负担。审 判 长 李翔宇代理审判员 杨玉明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福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