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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王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巩新政与铜川市购销管理劳动争议纠纷执行站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新政,铜川市粮油购销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巩新政,男,1955年5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铜川市粮油购销管理站。法定代表人王郭平,主任。申请执行人巩新政与被执行人铜川市粮油购销管理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2)铜中民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铜川市粮油购销管理站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巩新政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铜川市粮油购销管理站,申请执行标的53443.48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4月15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铜川市粮油购销管理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巩新政支付款项53443.48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于2008年1月15日被执行人铜川市粮油购销管理站先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巩新政20000元,剩余款项33443.48元被执行人铜川市粮油购销管理站逐期给付,直至给付完毕为止,并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铜川市粮油购销管理站开具710元执行费票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铜中民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平审判员 常媛媛审判员 郭 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