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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垦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谭振华与耿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振华,耿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垦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谭振华。被执行人:耿涛。申请执行人谭振华与被执行人耿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2013)垦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耿涛偿还申请执行人谭振华借款13000元。现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谭振华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耿涛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的存款情况,未查到其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垦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玉峰审判员  尚学三审判员  陈新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