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孙忠容与金友杰合伙协议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容,金友杰,王俊安,温金翠
案由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558号原告:孙忠容。委托代理人:王跃进。被告:金友杰。委托代理人:支绍安。第三人:王俊安。第三人:温金翠。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忠容诉被告金友杰、第三人王俊安、温金翠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忠容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忠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孙忠容负担。审判员 黄孙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福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