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5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折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492号原告:折某某,女,汉族,1982年1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荣杰,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78年1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折某某于2013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折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折某某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赵 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