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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新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湖州杭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动力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杭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马鞍山动力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新商初字第219号原告湖州杭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竞海。被告马鞍山动力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邰正彪。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杭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动力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杭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409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929元,由原告湖州杭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何建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范 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