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广球与刘春娇、赖训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555号原告陈广球,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350。被告刘春娇,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0744。被告赖训宾,男,1965年9月13日出,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650。被告华美琴,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625。被告刘卿,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633。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球诉被告刘春娇、赖训宾、华美琴、刘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广球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广球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袁朔霖代理审判员 于金果代理审判员 莫营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