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一终字第01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江家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刘正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江家辉,刘正国,安徽华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一终字第010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跃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查玲莉,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家辉,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法定代理人:江美满。委托代理人:朱志宏,望江县太慈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正国,安徽华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国,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安庆公司)与被上诉人江家辉、刘正国、安徽华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3)望民一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平安财险安庆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平安财险安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76.2元,减半收取488.1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热烈审 判 员 刘梦灵代理审判员 金 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红军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