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田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龙刑初字第10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9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刑诉(2013)1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0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田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汽车行驶至温州市龙湾区龙某某与永强路口时,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擦。后田某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田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2.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理化检验报告、证人冉某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鉴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2013年1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洁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