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义乌市美派电子厂与傅海燕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美派电子厂,傅海燕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466号原告:义乌市美派电子厂。法定代表人:何军辉,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曾玲,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倩倩,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傅海燕,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原告义乌市美派电子厂诉被告傅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美派电子厂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美派电子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美派电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义乌市美派电子厂负担。审 判 员 王亚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瑞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