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新发与杜俊伟、钟锦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发,杜俊伟,钟锦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414号原告王新发,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杜俊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钟锦波,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叶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发诉被告杜俊伟、钟锦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王新发负担。审判员 郭 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粉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