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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任连伟诉孟令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连伟,孟令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任连伟,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孟令库,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任连伟诉孟令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3)双郊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孟令库给付任连伟欠款1722.00元,利息59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孟令库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率后,任连伟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3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树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