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胡荣与陈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荣,陈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胡荣,男,生于1966年8月13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委托代理人:程龙斌,宜宾市翠屏区李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桂华,男,生于1978年8月2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荣与被告陈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荣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胡荣负担。审判员 殷金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