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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勇飞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勇飞(绰号“陈安九”),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平南县思界乡思界圩沿江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6月1日被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5月3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勇飞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勇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5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勇飞窜到平南县城区九社方XX住宅,盗窃了方XX的桂R7JP**红色“新大洲”本田女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553元)、39寸的海尔牌液晶电视机一台(价值人民币309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案摩托车扣押,并已于结案后发还被害人方XX。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勇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方XX陈述、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二、2013年5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勇飞窜到平南县城区雅塘街吴XX住宅,盗窃了吴XX停放在该处的桂R7HL**银灰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769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案摩托车扣押,并已于结案后发还被害人吴XX。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勇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XX陈述、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三、2013年5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勇飞窜到平南镇新桐二路62号对面的住宅,盗窃了肖XX停放在该处的桂R7LH**黄色“东力”牌女装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980元)。2013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勇飞及该涉案摩托车查获,并已于结案后将车辆发还被害人肖XX。被告人陈勇飞主动向公安机关公诉上述查明的一、二起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勇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肖XX陈述、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登记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本院(2007)平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2012)桂狱刑暂字第177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综上所述,被告人陈勇飞参与盗窃作案三起,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9324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勇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勇飞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陈勇飞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勇飞主动供述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根据被告人陈勇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勇飞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前罪剩余刑期四年十一个月十八日,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勇飞违法所得39寸“海尔”牌液晶电视机一台,返还被害人方XX。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黎 鹏代理审判员  杨华卿人民陪审员  黎洁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庆辉黄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