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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志刚申请宣告底艳芝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民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王志刚,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喜全、王志刚,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志刚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底艳芝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志刚以被申请人底艳芝于2008年8月12日从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板桥暂住地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底艳芝死亡。经查,底艳芝,女,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程庄镇王河村委王河村,与申请人王志刚系夫妻关系。底艳芝于2008年8月12日从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板桥暂住地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四年。2012年9月4日,王志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底艳芝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0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底艳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底艳芝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底艳芝自2008年8月12日从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板桥暂住地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王志刚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底艳芝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底艳芝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杜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