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军莲与被执行人曹富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莲,曹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277号申请执行人:张军莲被执行人:曹富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阳民一初字第003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曹富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富华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富华银行存款9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建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