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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155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