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287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柯直、柯溪。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朝晖。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679元(刘某预交45800元,张某预交95879元)减半收取70839.5元,由刘某自愿负担35420元,张某自愿负担35419.5元。评估费58460元、审计费40000元,合计98460元(刘某预交70880元,张某预交27580元),由刘某、张某自愿各负担49230元,其中张某尚应支付给刘某的差额部分21650元于2013年10月12日前径直支付刘某。审 判 长 杨志敏人民陪审员 干敏敏人民陪审员 陶 陶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