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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287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柯直、柯溪。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朝晖。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679元(刘某预交45800元,张某预交95879元)减半收取70839.5元,由刘某自愿负担35420元,张某自愿负担35419.5元。评估费58460元、审计费40000元,合计98460元(刘某预交70880元,张某预交27580元),由刘某、张某自愿各负担49230元,其中张某尚应支付给刘某的差额部分21650元于2013年10月12日前径直支付刘某。审 判 长  杨志敏人民陪审员  干敏敏人民陪审员  陶 陶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