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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执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小翠与夏雪胜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翠,林冬香,夏雪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执字第929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翠,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林冬香,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夏雪胜,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驾驶员,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冬香、夏雪胜名下的银行存款(352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静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