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包民一初字第02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智强与周川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强,周川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民一初字第02666号原告:王智强,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王继斌,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川川,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智强诉被告周川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智强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川川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智强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周川川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颜大桂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公园路59号玉翠园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虞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