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民一初字第02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智强与周川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强,周川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民一初字第02666号原告:王智强,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王继斌,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川川,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智强诉被告周川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智强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川川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智强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周川川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颜大桂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公园路59号玉翠园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虞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