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何香平与被告李美凤、刘慧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香平,李美凤,刘慧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0608号原告何香平。被告李美凤。被告刘慧群。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香平与被告李美凤、刘慧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香平于2013年10月10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香平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香平撤回对被告李美凤、刘慧群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香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贾珍元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