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潘贤清与陈玉萍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贤清,陈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395号原告:潘贤清,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委托代理人:傅卫东,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萍,女,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委托代理人:吴瑶燕,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贤清诉被告陈玉萍侵害作品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翻译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贤清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贤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贤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潘贤清负担。审 判 长 王亚萍代理审判员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侯化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瑞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