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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安民初字第0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安民初字第0315号原告:徐某,村民。被告:王某,村民。委托代理人:徐明,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