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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何财龙与钟优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财龙,钟优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772号原告:何财龙。被告:钟优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财龙与被告钟优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钟优苏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钟优苏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财龙撤回对被告钟优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财龙负担。审 判 长  尚新华代理审判员  张姗珍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