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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罗村支行与覃宁成惠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2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罗村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何旭明。委托代理人胡金才、钟烨华,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覃宁,住广西来宾市。被告成惠花,住广西来宾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罗村支行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0.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 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