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官执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章跃贵与徐振环、徐振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跃贵,徐振环,徐振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执字第01201号申请执行人章跃贵,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徐振环,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徐振群,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徐振环、徐振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徐振环、徐振群存款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