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周柏栋、原大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柏栋,原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周柏栋,男,1979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原大龙,男,1987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县。周柏栋与被执行人原大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民三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原大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原大龙于2013年2月4日前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原大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原大龙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本页无正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