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0890号原告汪某某,男,汉族,住定边县某某乡。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定边县某某乡。本院在审理汪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瑞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宇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