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白民初字第0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张伟与张希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仿宋黑体东海县人民法院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白民初字第0411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8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汉族,住赣榆县城西镇某村。委托代理人徐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10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汉族,住东海县白塔埠镇某村*****号。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乐山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相识,后恋爱同居,于2011年7月18日登记结婚。结婚后不久,被告孤僻性格开始暴露无遗,其疑心较重,屡次限制原告人身自由且对原告威胁恐吓、打骂。被告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原告的工作生活,导致原告心理抑郁,一度想到轻生。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2009年7月生女儿张雅婼,2011年7月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凭证交本院。审判员 张乐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胜虎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