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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字第5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彦军与栗建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军,栗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564-3号申请执行人王彦军。被执行人栗建林。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栗建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栗建林的银行存款二万五千六百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洪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