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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盼麦、王艾芹与XX、王英、王亮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王某,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706号原告王某某,男,194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甲,女,194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杜兴民,男,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团结村贺家堡。被告王某乙,男,1974年5月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丙,男,1986年11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甲与被告王某、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50元,退费50元。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白 锋人民陪审员 梁康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