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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梅县法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梅县法刑初字第13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刑诉(2013)第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美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钟某在梅县程江镇文化城经朋友叶某锐(另案处理)介绍,以人民币1600元向一名男子购买了一辆被盗摩托车。2012年10月10日,钟某将摩托车停放在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南沿江东路滨江新村威华茶艺馆门口时,被车主的朋友王某良发现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扣押了该摩托车,粤MSB0**,车架号:LGMPAX1C0B0000175,发动机号:110321003,并在江南威华茶艺馆边的极点酒吧厢房内抓获该摩托车持有人钟某。经查,该车是被害人王健于2012年9月30日21时多在梅县程江镇车上村住家楼下被盗的摩托车。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粤MSB0**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20元。涉案摩托车已经发还给王健。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钟某归案后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钟某判处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案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鉴定结论、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目无国法,明知是赃物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伟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旭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