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执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海分社、刘福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海分社,刘福军,刘福冰,翁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768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海分社。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古柳树村。被执行人刘福军,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福冰,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翁福成,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海分社与被执行人刘福军、刘福冰、翁福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刘福军、刘福冰、翁福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长期在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刘福军、刘福冰、翁福成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 武执行员 王爱华执行员 姚继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亓立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