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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恩法民一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何健玲与何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健玲,何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恩法民一初字第187号原告:何健玲,女。委托代理人:冯武成(VINCENTWUCHENGFENG),男。委托代理人:郑伟京,广东润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健明,男。原告何健玲诉被告何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被告何健明去向不明,故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伟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健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何健明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07年12月14日向原告何健玲借款美元35000元,并写下欠条确认欠款,当时口头约定半年后偿还。但被告没有依约还款,原告多次追索无果,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何健明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17252元(按2013年5月13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100:620.72折算)给原告何健玲;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护照、绿卡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常住人口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欠条原件,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4、2013年5月13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公告打印件,证明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美元折算人民币的依据。被告没有应诉答辩及提供证据到庭。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另查明:根据2013年5月13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2013年5月13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2072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举证、法庭笔录予以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款欠条为据,其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何健明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没有依约清偿借款,经原告何健玲多次催收仍拒不偿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诉请被告的美元借款35000元按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217252元归还借款,证据及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健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217252元给原告何健玲。本案受理费4559元,由被告何健明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何健玲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何健明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559元(收款单位:代收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农业银行江门育德支行,账号:44373501012000242,或在本院领取“交款通知书”直接在恩平农行缴交),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伟劲代理审判员  姚伟强人民陪审员  周卫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焕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