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岚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岚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间矛盾已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梁 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建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