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商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杭州悍马涂料玻璃有限公司与浙江龙庭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悍马涂料玻璃有限公司,浙江龙庭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667号原告:杭州悍马涂料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杰均。委托代理人:唐峰荣。被告:浙江龙庭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茂杰。委托代理人:潘观春。委托代理人:潘爱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悍马涂料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龙庭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悍马涂料玻璃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悍马涂料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654元,减半收取5327元,由原告杭州悍马涂料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葛一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晶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