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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执字第002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军莲与被执行人曹富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莲,曹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277-1号申请执行人:张军莲被执行人:曹富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军莲与被执行人曹富华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0)阳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阳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小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