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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孙玉霞与牛长青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霞,牛长青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民初字第453号原告孙玉霞,女委托代理人李慧生委托代理人魏子珍,女,系原告的母亲。被告牛长青,男原告孙玉霞与被告牛长青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玉霞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慧生、魏子珍、被告牛长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玉霞诉称,2004年1月9日,原被告在河北省故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5月12日生一女牛敬,2013年4月28日生一子牛峻熙。由于被告有第三者,看不上原告,在原告生育儿子两个月后被告把原告赶出家门。现原告已无家可归,无处安身,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原告陪嫁物品归原告所有;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牛长青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2、如果离婚,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负;3、财产什么也没有。经审理认定,原、被告无异议的事实是:2004年1月9日,原被告在河北省故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5月12日生一女牛敬,2013年4月28日生一子牛峻熙,两个孩子现和被告的父母一起生活;原、被告欠原告母亲款7000元;原、被告争执的焦点,一是原告孙玉霞提出离婚,被告牛长青不同意离婚,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是如果离婚,婚生两个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三是原告的陪嫁物品、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有哪些,如何处理。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一份证据,即由故城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被告系合法有效的夫妻,经质证被告无异议。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认为,离婚以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原告孙玉霞提出离婚,被告牛长青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交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为了社会安定、原被告及牛敬、牛峻熙的幸福,双方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玉霞与被告牛长青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奎审 判 员  王玉祥人民陪审员  隋富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翠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