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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楼分社、侯纪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楼分社,侯纪伦,刘春尧,位兰英,赵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楼分社。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驻地。被执行人侯纪伦,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春尧,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位兰英,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赵秋香,女,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楼分社与被执行人侯纪伦、刘春尧、位兰英、赵秋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商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侯纪伦、刘春尧、位兰英、赵秋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长期在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侯纪伦、刘春尧、位兰英、赵秋香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 武执行员 王爱华执行员 姚继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亓立民 来自: